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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26人看过举报

近来,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通知其接收房屋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配套设施不齐全拒绝接收房屋,有的购房者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还有的购房者选择与开发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产可能产生的后果,赔偿违约金、解除购房合同、赔偿损失。

主张违约金情形:

第一、延期交付房产,之后取得验收备案手续,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形一般会得到支持。

第二、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新建的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商品房时如不能提供两书,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三、延期交付房产,一直未取得备案手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向其主张违约金,由于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主张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还有其他损失的一并主张。

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一、房屋交付不能,开发商交付房屋已经成为不可能,此时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同时主张赔偿损失;但如果购房张单纯主张迟延交房违约金和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开发商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但购房者有证据证实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影响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存在房屋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主张赔偿损失。

第三、开发商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但交付的商品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虽符合法定交付条件,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足以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者接收房屋。买受人选择接收房屋的,不影响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其他情形:

例如,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但配套设施尚未齐全,如开发商承诺的商场、绿地等尚未建成;又如,商品房已符合交付条件,但购房者在验收时发现存在漏水、脱皮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轻微质量瑕疵,针对这两种情形下,购房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可以在收房后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等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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