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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A,连云港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季伟|时间:2020年06月10日|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A,连云港豫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商初字第0985号 原告刘福宁。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B51-1号。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连云港XX公司(以下简称豫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被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租用原告吊车,租赁期满后,第告宗一成出原告出具结算清单,结算单显示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4300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4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辩称,答辩人未租赁原告吊车,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是与豫飙公司发生的租赁关系。 被告A辩称同第告宗一成。 被告豫飙公司辩称,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租金7万元,应予扣减。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原告A(乙方)与被告豫飙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租用乙方50T履带吊1台,用于临海高等级公路新沂河特大桥工地,乙方选派技术熟练,工作认真、证件齐全的工作人员2名。甲方须正确合理安排乙方机械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严禁违章指挥,坚决按操作规程作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机械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机械的副油及维修保养费用。乙方必须保证机械状况优良,工作人员服从甲方的合理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但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甲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存放安全。乙方在操作机械时,因操作不当或机械故障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商定机械的租金为每台每月人民币39000元。机械到达现场后,按时支付租金,以后按月进行结算付款,甲方需要在结算付款日起十五天内将租金付清。2013年元月13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确认欠原告50T履吊带租金143000元。2012年12月22日,A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B给付租金30000元;2013年1月10日,被告A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支付20000元租金;2013年2月8日,被告A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支付20000元租金。 另查明,被告A、B系夫妻关系。被告A系被告豫飙公司新沂河工地项目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所举结算单、租赁合同、银行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豫飙公司欠原告租金143000元,已支付70000元,余款73000元应当向原告支付。被告A系豫飙公司员工、B系豫飙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租金73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9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XX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XX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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