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季伟|时间:2020年06月10日|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与颜士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02080号 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诉被告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B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诉称,2012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海州区兴隆XX、16-8号平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合同期满前2个月,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不再向其出租,要求被告到期后搬离房屋,但被告置之不理,2014年9月3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搬离,但被告至今未搬,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兴隆XX、16-8号平房门面房,向原告支付10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333元(暂定数,应判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海州区兴隆XX、16-8号平房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止,年租金10000元,被告在租赁期届满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如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与原告协商,原告如继续出租,租金另行商定,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到期后,被告一直使用该房屋,2014年9月3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但被告至今没有搬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间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期间,本案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于2013年12月1日届满,届满后,被告仍然使用该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租赁期间为不定期,原告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期间,本院确定给予被告一个月准备时间,被告应给付租赁到期之后的租金,按双方约定的年租金10000元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连云港市海州区兴隆XX、16-8号平房返还给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租金(按一年10000元计算,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搬离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03010XX000909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