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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季伟|时间:2020年06月09日|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福宁与王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海民初字第0999号 原告刘福宁,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2年12月31日晚8点30分,原告在XX附近被以B为首的人无端殴打,原告伤后在连云港市XX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35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600元,衣物损失9000元,误工费1400元,共计12035元,后经鉴定部门鉴定为轻微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20时26分许,原告在XX因琐事被人殴打受伤,后原告在连云港市XX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835元,2013年1月9日,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右眼挫伤,左侧鼻骨线形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事发后原告在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洪门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中称:案外人A叫其不要给顾姓老板干活,原告未答应,事发当晚8时30分左右,一自称是A的人打电话给原告,让原告至新海电厂南门,原告随后开车至XX南门,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就上来抓住原告衣领,估计就是A,用拳头捣原告的头和脸,后从该人身后又上来几个人对原告拳打脚踢,当时B就站在原告身边,2013年1月23日,A于洪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事发前,B打电话给我说请我吃饭,我就到他所在的电厂南门,当时C和其他六七个男青年在那,我就回车里拿烟,回来时有人打D,我就上前拉架,并将E拉在我车子里,打架现场有A、B,但B参与打人,我与A关系一直很好,我确实叫B不要去新海电厂干活,但C去干了,我对他没有意见,对于派出所询问A等人为什么打B,B称不清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医药费收据、受案登记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及A的询问笔录基本能互相印证,能够证明B对原告实施了殴打等行为并造成原告受伤,对于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C应予赔偿,原告的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835元,交通费酌定50元,营养期和误工期酌定各7日,营养费为105元,误工费为624元(32538/365*7),共计1614元,原告主张衣物损失9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的诉求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法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各项损失共计16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1元,由被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03010XX000909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 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位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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