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季伟|时间:2020年06月11日|5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935号 原告冷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时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