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季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30-20:30

  • 执业律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061304496点击查看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者:季伟|时间:2020年06月11日|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孙敏爱与朱其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赣民初字第06247号 原告孙敏爱,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华东,居民。 被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手代理人孙华东、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A在2003年底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永安XX承包了大片土地种植棉花。2004年2月份,被告因为投资缺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打了借条。2004年年底,被告因承包土地事宜与发包方发生争议,便离开了东营市。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2008年2月5日,原告来到被告家中要求还款,经汇总被告重新打一张212400元的借条,原借条作废,当时被告承诺尽快还钱。后再向被告索要,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12400元及其它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A辩称,从未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是受原告及其亲属逼迫,因不识字,对借条内容不从得知,原告从我家中强行拿走现金2000元并将我打伤。 经审理查明,被告A分向原告B爱借款200000元,2008年2月5日,被告A并立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载明:“借条借A爱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肆佰元钱(212400元)借款人B身份证:××2008年2月5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此产生诉争。庭审中,被告A辩称,开庭前原告仍胁迫其还款,与原告口头协议合伙一起种棉花,原告投资我干活,原告共送三次钱给我,共计126000元,并书写证明记录钱的花销去向,后被撕毁,对此,原告称并未与被告合伙过,更未找人殴打被告,借条内容在告知被告后,被告签字,并在借款数额上按手印。 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A向原告B爱借款200000元,利息12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借款。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A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是受原告及其亲属逼迫,对借条内容一概不知,对该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A要求被告B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12400元及其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爱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A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爱支付利息12400元。 案件受理4485元,由被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8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全站访问量

    228353

  • 昨日访问量

    2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季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