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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季伟|时间:2020年06月11日|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06民初2322号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B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B,现双方分居多时,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A,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录音资料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审判员梁秀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婷莉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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