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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监护人可否索回?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6次举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游、网络直播平台不断吸引着孩子们的注意力。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有限,在网络上很容易随波逐流,有些孩子因此从优等生降到了差生,有些孩子把父母的辛苦钱打赏给了主播,有些孩子甚至为了购买游戏装备去偷盗。今天要讨论的就是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财物,其监护人是否有权索回?《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加今年12岁,是一名五年级小学生。小加在三天内,陆续将母亲微信中的4万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在某知名直播平台进行了打赏充值。又过了两天,小加的母亲发现账户里的钱已经空了。随后,原告小家的父母就起诉了某知名直播平台。平台的理由是:申诉账号充值消费时间确实长达半年以上且消费品类众多,消费集中在交友类,无法判断为未成年人消费,所以无法退款案件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看起来自行和解已是不可能。从法律层面上,首先要确定未成年人消费的事实。现实中,有些孩子是直接用父母手机进行的转账打赏,有些孩子的打赏微信号是用父母手机号注册的,有些孩子直播平台的账号甚至就是父母的……这给事实认定造成很大难题,通常直播平台也会基于此进行抗辩,拒不认可未成年人消费的事实。在艰难取证的过程中,发现小加是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打赏的,小加微信聊天记录里除了班级群,其他几乎都是玩游戏的内容,一看就不是成年人消费,都是游戏充值,没有任何生活消费。在这个基础之上,我引导孩子父母保存了相关证据,提交到我院电子诉讼平台,并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随后,与直播平台再次进行沟通,并说明孩子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家庭基本情况,希望案件能尽快解决。最终,直播平台认可4万元的打赏属于未成年人消费,同意调解,在线上调解的当天,直播平台当庭退回85%的涉案金额,因为小加父母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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