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原告苏杭与被告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朱德军以鼎实集团名义与原告苏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份,合同上加盖了鼎实集团丰裕小区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约定出卖人鼎实集团将盘锦市兴隆台区丰裕小区3幢3号商网,出售给买受人苏杭,原告于当日到盘锦市房产交易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朱德军承认丰裕小区建成后,是其拿着鼎实集团的相关印章及手续在售楼处售楼。据本案被告朱德军和鼎实集团的自认,案涉房产所在的丰裕小区系被告鼎实集团与盘锦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鼎实集团将其相关印章交给了隆祥公司。后隆祥公司将该项目转交被告朱德军个人开发,并将鼎实集团的相关印章也交给了朱德军。2013年4月7日,被告鼎实集团在盘锦日报发布了《新印章启用公告》,内容为:“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决议并经集团理事会批准,从即日起我公司启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4枚新防伪印章,同时原印章作废。特此公告。”鼎实集团经本院询问后承认除登报外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阻止他人在丰裕小区售楼处以自己名义售楼。在诉讼中,原告发现其购买的商网由鼎实集团销售给了第三人林珂如,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开具发票,发生了产权争议,因此原告撤回起诉,才引发了本案的确权之诉。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买卖登记制度,原告购买的商网已登记备案,被告为了骗取资金,将商网重复销售给本案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确权之诉后,另行与被告交涉。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苏杭与被告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盘锦市兴隆台区丰裕小区3幢3号商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苏杭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的裁判理由为:鼎实集团虽在朱德军与苏杭签订合同之前在报纸上公告启用新印章,但相对人在无法区分现有印章是否为作废印章,加之朱德军以鼎实集团名义开具了发票的情况下,相对人苏杭可以形成被告朱德军有代理权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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