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固然令人气愤,但更令人气愤的是,他还送给第三者巨额财物。面对这种情况时,很多人就会问,作为妻子,我可以要求小三返还这些财物吗?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维护我的权益吗?针对这些问题,金雅律师撰写此文以作出回答。
2014年初,张某在未和妻子王某离婚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李某相识并交往交往,两人于2014年11月分手。在交往期间,张某曾向李某共转款553万元。王某后于2015年年初发现这张某该出轨李某一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上述欠款。该案经过两审终结。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将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处分行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而本案中,李某受到的张某的钱款系张某对李某的赠与,张某擅自将其与王某的共同财产赠与李某,该行为显然属无效行为,故李某应当将财产返还。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或妻有权不经过另一方而可以自行作出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事物仅限于因日常生活所需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这类财产处分,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即一方当然地享有处分权,且一经做出即代表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家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也就是说,在处理大额或重大财产事务时,夫或妻一方是不能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若要进行相应处分,则必须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事先并不知情且事后也不予追认,则出轨方的赠与行为就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就是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换句话说,“小三”从丈夫那里获取的钱财都属于非法所得,随时都有可能被原配通过法律程序讨回。
因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丈夫赠与小三的钱财,原配通过法律的手段是可以要求小三返还。即便如此,但金雅律师也温馨提醒您:一定要注意收集转账证据,以为日后维权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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