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当下,许多人在第二次和自己的伴侣协议离婚后(即离婚后又复婚而后又再次离婚的),往往会对第一次离婚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产生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复婚了那原离婚协议理应作废,而有人则认为根本不存在使原离婚协议无效的事由,所以原离婚协议显然是有效的,理应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究竟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金雅律师欲以案说法帮您解答该疑惑。
杨某与高某于1995年3月10日在登记结婚,并分别于1996年9月3日和2003年1月17日生育一子和一女。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并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一、儿子和女儿均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按月向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男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二、位于某区自建房一幢,归女方所有。三、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男女双方各承担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欠亲戚朋友伍万元整(50000.00元),男女双方各承担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男方欠工人的工资由男方自行承担支付。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后,于2013年12月30日复婚。复婚后,双方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杨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二人对原离婚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高某认为原离婚协议因双方的复婚而无效,故位于某区自建房一幢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而杨某却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复婚并未使原离婚协议失去法律效力,故而某区自建房一幢仍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此案经过一审终结,杨某最终胜诉。法院认为:复婚的效力是确立新的夫妻身份关系,并不溯及到原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复婚不能使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之规定,复婚时,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解除原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消灭其效力,明确约定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复婚时没有设立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的约定,就不能变更或消灭原离婚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本案,高某并未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复婚时已重新约定解除原《自愿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务分割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原先的财产、债务为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因此,杨某和高某所签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债务分割的协议就持续有效,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原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会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因为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与一般结婚并没有实质区别,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因此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则会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因此金雅律师温馨提醒:在复婚时一定要和对方书面约定解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分割的条款,以避免日后因此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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