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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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997人看过

4月26日下午,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原CEO、联合创始人李国庆重回公司,率领4人以股东名义拿走了该公司的11枚公章和36枚财务章,并在公司张贴三张公告,在其中一张名为《告全体员工书》中,李国庆称,其将全面接管公司,并称已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俞渝女士自2020年4月24日起无权在公司行使任何职权,无权向公司员工发出任何指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行为。随后,当当网在对外发布声明,称已报警处理,并表示公司的公司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热闹”已经看够了,下面金雅律师就带您一起来看一下这起事件中的“门道”。

首先,应当如何定性李国庆带人抢夺公章的这一行为,其是否涉嫌相关刑事犯罪?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公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需的物品,属于公司所有的财物。由于公司作为法人,其为法律拟制人格,公司无法直接持有上述公章、印鉴以及证照等。因此,在实践中,公司通常指定有权的公司机关进行保管,或授权有权的个人持有、控制,如要剥夺保管机构或者保管人对印章的管理权,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即罢免公章管理人员的职务,或者通过修订印章管理制度来实现。而从目前所公开的信息来看,李国庆在抢夺公章之前显然是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其作为当当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抢夺行为持有公章,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公共秩序,根据《公司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其强夺公章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当当公司完全可以挂失补办公章,俞渝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仍然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

其次,李国庆作为公司股东,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从现有资料看,李国庆持有当当公司27.51%的股权,而俞渝则持股6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之规定可知,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国庆持有当当公司27.51%的股权,其持股比例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十分之一,故李国庆是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再次,李国庆所谓的临时股东会所作的决议是否生效?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知,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由于李国庆所持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尚未达到通过上述决议的比例,而在俞渝又对该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况下,则该临时股东会所作的决议恐难以生效,故基于此成立的董事会也不会获得合法地位。

创业不易,公司创始人在创业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及时排除潜在隐患;如同其他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一定要依法行事,切不可如李国庆般采取暴力的方式“夺权”,以免杀敌八百,自损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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