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窨井盖这事儿历来也不是新闻,可是随着近年来“偷井盖”案件频发,受相关公管理部门相互推诿、一刀切等原因影响,盗窃窨井盖案件处理却相当混乱,缺乏标准,于是《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应运而生。
大多人可能觉着个小小的窨井盖有必要专门发个指导意见吗?偷窨井盖不就是盗窃吗,还需要如此劳师动众出台指导意见?下面我将带大家了解一下《指导意见》中的“小井盖”“大家族”。窨井盖虽小,但这出身却是“白纸黑字”将三个分支写的“明明白白”:第一支便是“千车万马”身居交通枢纽者,第二支便是“千人万足”身居人世繁华者,第三支便是“人烟稀薄”门前鞍马稀者。井盖虽小,家族乃成,讲究的是“出身不同待遇不同”:“枢纽”者被盗,造成的后果是“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和“严重后果”,一马当先“喜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繁华”者被盗,造成的后果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后果”,稳稳当当得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稀薄”者被盗,造成的后果只剩下个“财产损失”,倾其所有也只能落得个“盗窃罪”。
当然,一支二支就是相当于家族中的主脉,向来“爱之深,责之甚”,于是针对这两支又有新“家法”:明知上述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一意孤行,便要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家法侍候”。如果属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致人重伤死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在“在劫难逃”。
指导意见出台前,由于定性、推诿原因,盗窃窨井盖的刑事案件唱的是大概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井盖”,指导意见出台后盗窃窨井盖的刑事案件就要改旗易帜高和“我们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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