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都有营业期限,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没有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时,是否需要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一阳公司于1994年3月25日注册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的投资者是李某、王某。其中,李某持股51%,王某持股49%。2006年11月10日,李某、王某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中约定:(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同时,公司章程还约定了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李某与王某未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后王某诉请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阳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其股东李某、王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一阳公司存续,一阳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这一法定解散事由已经发生,王某以营业期限届满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请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此时存在的只有一阳公司的清算问题。在一阳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王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本案中,王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未予支持的原因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法定解散事由,无需再诉请法院解散。需要注意的是营业期限指的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而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是时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股东没有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公司也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而非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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