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2506012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立案标准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2次举报


“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在中国,企业家是一项高危职业,《人民的名义》第20集有句名台词:“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从侧面也反映了中国企业家的尴尬处境。而企业创业之路之所以如此艰辛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经济下行等因素密切相关。

比如说,一些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就在企业内部和社会上吸纳闲散资金,这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盘活了企业,但由于一些企业家不能正确认识普通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而常常越过了红线,从而触犯了法律,使自己身陷囹圄

单位和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是不是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创业艰难,人生不易,望诸位企业家且行且珍惜。


彭功平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3125060127
  •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4.2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3次 (优于97.6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18次 (优于99.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3280分 (优于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11篇 (优于99.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彭功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3619 昨日访问量:46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