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职场一员,加班是常有的事情,很多劳动者都会被用人单位要求加班,从劳动者的角度讲,单位安排加班,自己努力配合完成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然而现实中,有很多单位却拒绝支付,单位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如何主张加班费?
2016年3月初,周某被一家科技公司录用,工作岗位为程序员,公司与周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为9000元,转正后为10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周某上下班均需指纹打卡,每次公司要求加班周某均会拍照保留打卡过程。2018年2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周某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办理终止手续时周某提出在公司经常加班,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几经交涉无果,周某无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在庭审中,周某提供了拍摄的打卡过程的照片证明公司有电子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周某加班的事实,仲裁委遂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但公司以电子考勤机损坏为由未提供。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周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周某已经证明公司有考勤记录来证明周某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公司拒不提供,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周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前提是加班是由单位安排的加班,并非自己主动加班;劳动者需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或者单位掌握了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符合这两点,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才会被支持。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存在加班的条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明确承认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录音录像、单位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渠道要求加班的记录、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劳动者可以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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