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年初,张某在工地驾驶吊车作业时,由于所吊重物不慎掉落砸中工地工人林某,致人受伤。后送林某于某医院救治,确诊为胫、腓骨骨折,跟骨粉粹性骨折。林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医药费合计6万余元,后因协商赔偿未果,林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张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分歧】
针对吊车作业中致人损害,交强险应否赔付,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吊车在作业中致人损害,交强险不应当赔偿。交强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吊车在作业中致人损害,交强险应当赔付。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事故,虽不是交通事故,但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应给其同样的社会救济保障,对此情形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据此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畴。
【评析】
本案审判的关键点就在于吊车在作业过程致人伤害的,属不属于特殊形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只有认定吊车作业过程中致人损伤属于特殊形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院才能支持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诉请。
【审理结果】
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本案是侵权之诉并非合同之诉,根据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应由物件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起事故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吊装作业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林某8万余元,驳回原告林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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