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实践生活中,当发生争议的时候,都会想到用偷录偷拍等形式获取证据证明。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获取的手段不合法,而使偷录的录音成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即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因为其证明力较为薄弱)。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区分:
1、在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如果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因为严重侵害对方人身利益和社会道德,一般不认定为合法取得,通常法庭上不予采纳。
彭功平律师强调,因为实践中,录音证据的鉴定比较复杂,而且程序会拖延比较长的时间,加上鉴定的费用很高,需要结合被录音人的声带等方面进行分析。故在进行证据选取的时候一定要能够进行适当的舍取,建议最好要求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而且录音是要求出具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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