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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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44人看过

一、前言

结婚是每个人的人生大事,必须慎重考虑,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果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其婚姻是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也就不利于双方权利的保障。

二、案例介绍

帅某和周某经陈某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半个月后帅某便与周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个月后,由于二人性格不合,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三、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原则上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但是考虑到我国婚姻传统的习俗,法律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的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区别处理:(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不补办的,不具有婚姻效力,为非法同居关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未成立。因此,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帅某和周某的同居关系。

四、实践中,男女双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为了保护男女双方的权利,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

陈菁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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