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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7次举报

基本案情:2004年至2011年期间,金某长期赌球欠下了大量的赌债,其妻孙某为了偿还其丈夫金某的债务,伙同财务部的会计荘某共同挪用单位公款。孙某利用出纳的职务的便利,擅自填写银行转账支票并加盖出纳印某后,交由庄某盖章。两人通过这样的方法,先后转移了将近51万。期间,部分公款被孙某、金某用于归还赌债,为了归还前期的所挪用的公款,孙某和金某又继续挪用公款用于炒期货和到澳门赌博,但全部亏算,致使公款无法归还。最后法院判决三人均触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年、九年。

点评: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但却引入了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那就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认定呢?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这两个罪的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占有财物的主观意思,具体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归还的意思。对行为人的行为的主观意思通常都是从具体行为中判断的,就如本案中孙某、金某等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了还债,而且还试图通过赌博的行为获得收益用于归还公款,可以看出他们是没有占有公款的目的的。从实践中看,有下列的情况,都应当认定是为贪污罪的:(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反映在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的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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