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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8次举报

基本案情:王女士与丈夫婚后感情不和,在5年的婚姻生活后,两人终于无法再相处下去了,两人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在离婚后2个月,王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他丈夫的朋友丁某起诉王女士和她的前夫,要求他们一起偿还之前欠下的借款10万元。这笔钱是在王女士结婚的第四年他丈夫为了买房子借的钱,而最后房子也留给了丈夫。王女士在庭审中指出她和丈夫已经离婚,而且当时是她丈夫自己去借的钱,房子最后也归了她丈夫所有,她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但是法院最终判决这10万元的债务属于王女士和其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两人一同偿还。

点评:本案的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五)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六)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八)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王女士的丈夫向其朋友借钱用于购买两人生活所住的房屋,这属于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对债务是负连带责任。由于王女士和丈夫是登记离婚,又没有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即使进行分割没有经过债务人丁某的同意,丁某同样也是可以对夫妻二人都进行追偿的。至于房子最后是归王女士的丈夫所有,王女士对自己要承担债务而感到不合理,对当初两人夫妻财产的分配存在争议的,还是可以通过与他丈夫进行协商或者寻求法律进行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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