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男),出生于1955年8月,于1978年与刘某(女)登记结婚。结婚后与刘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有时甚至会大打出手,夫妻感情破裂。周某遂于2006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不成,认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于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16岁的女儿周某某判给周某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一直到女儿18岁。2010年,经朋友介绍,周某与马某(女)登记结婚,结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2012年,周某的女儿周某某申请到美国留学,每年学费18万,加上生活费至少24万元,男方为支付女儿费用对外举债40万元,后夫妻发生矛盾要离婚,双方在法庭上为该笔借款的性质发生争议。周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于其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马某认为该笔债务是周某为支付女儿的出国留学学费等费用,是周某的个人债务。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及审判实践,该笔债务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彭律师认为,如是抚养继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的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反之则无;因抚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是。因此,本案周某为支付女儿周某某费用对外借款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和马某对此4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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