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景提要
在今天上午10点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据相关人员透露,目前爆炸事故死亡人数升至85人。但与昨天晚间数据相比,消防人员死亡人数未变,仍然是21人,其中包括天津港的消防人员。目前住院伤者721人,危重症伤者25人,重症伤者33人,出院40人。
爆炸事件发生后,广大消防官兵冲在灭火救人的第一线,明知可能有去无回,却选择了世界上最帅的逆行,在此向他们致敬。为了让死者安息,生者释然,已经有人呼吁并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出殉职消防员家属能够获得的赔偿。
消防员值得尊敬,然而笔者认为此次事故中民众对于消防员的关注似乎超过了对于事故本身、事故责任以及在此次事故中更大数量的死去和受伤并且可能以后都要承受病痛折磨的普通人。
随着巨响和浓烟,生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和被伤害,爆炸中心区以及周边十几公里内有震感的地区甚至更大范围内的财产在一瞬间化为蘑菇云,随风消散。针对这些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笔者更关注此次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和理赔工作的开展。
二、赔偿思路
因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紧急突发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关于此次事件中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就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当然,最最紧急的除了控制火势、救治伤者以外,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尽早被提上日程。否则没有赔偿义务人,理赔事项无从谈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外,此次事件给经历者及其近亲属造成了无法抹去的精神损害,有很多甚至留下了心理阴影,因此可以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人身伤害,本次事件还造成了难以估量的财产损失,我相信,除了依法已经购买了保险的车辆,其他能够证明的较大价值的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也应该照价赔偿,但这个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受害者来说比较困难,笔者期待在责任人确定以后官方能够给出一个合适的赔偿方案。
三、事件反思
同时我们看到本次爆炸事件不仅造成了显性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对当地的空气、水源、土地等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目前各项环境因素质量指标均显示正常,但当地居民以及救援人员还有媒体记者都表示空气难闻,而且在发生爆炸后很多人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这究竟说明什么呢?是人们为了凸显事故影响之大的作秀还是官方数据出现了问题。笔者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已经可以想见爆炸事件对于环境的影响,更何况是种类混杂的危险品爆炸呢?人们的身体已经在短时间内已经出现问题,那么更长远的将来呢?这中间的环境影响诉讼又该从何而起,怎样落幕呢?因此笔者也呼吁相关环境专家做好环境变化指标的监控监测,确保人们生活在安全的自然环境中,并为将来可能提起的环境影响诉讼提供依据。
生命的消逝和身体的伤痛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的冲击和心灵的创伤无法用损失来衡量,用金钱来弥补,但生活在这个物质的世界,我们需要一个端正的态度,一个满意的答复。因此,笔者希望,公众和媒体在做好目前的紧急工作之外,更应该关注国家、政府对于该事件的责任追究以及后续的赔偿工作的开展。
撰稿人:黄丽琼
20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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