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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骗捐事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2次举报

2015年8月12日晚11时许,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特大级爆炸事件。此次爆炸发生后,不计其数的家庭陷入无比痛苦的深渊。社会各界人士从各大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得知这些同胞们的困难,都愿伸出援手给这些同胞们以经济上的支持,帮他们度过难关。

案情:然而却有人利用此次的爆炸事件在网上实施骗取捐款的行为。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爆炸事件发生后,杨某某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账号先后发布两条短微博,称其爸爸在天津港爆炸现场附近的公司上班,发生爆炸后就与父亲失去联络,当时发这两条微博的目的是为博取网民的关注,提升自己微博的“粉丝”量。随后,杨某某通过微博中“热门关注”板块得知,新浪微博有通过长微博获取“打赏”的功能,遂起贪念,利用新浪微博的“长微博”转发了一篇报道天津港大爆炸的信息和一张现场图,并附上虚构事实的文字,称其爸爸在天津港爆炸事件当中不幸丧生,博得了大量网民同情,网民纷纷通过新浪微博的“打赏”功能对其捐款。据不完全统计,共有3700多人对其进行了打赏,涉及金额达9万多元。8月14日,杨某某欲将微博中的“打赏”金提现,因获知网友举报其诈骗行为而未予提现。

律师评析:关于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让我们先看看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为: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三、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即处分财产);四、被告人受益、被害人受损。本案杨某某确实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导致被告人

受益而被害人受损的事实。此外,关于诈骗罪的被害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二、具有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能力;三、具有处分意识。即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该案受骗人数高达3700多人,涉嫌金额9万多元,根据经验可推测大部分受害人都是具备处分权及处分能力的,当然也不全排除例外情形。故该案杨某某的行为确实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杨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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