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功平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2506012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彭功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2次举报

周某(男)和李某(女)是在1995年认识相爱,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两人结婚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在当地摆了酒席。由于周某当年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不高,女方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女儿嫁给男方周某,女方李某迫于无奈,只好与男方周某一起到城市里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身边的同事朋友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女方不敢告诉父母。后双方生育两名子女。同居十多年期间,由于女方李某的工资收入比较高,两人打算买房时,女方李某拿出100万现金,交给男方办理买房手续,房子也登记在男方周某的名下,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家用电器并装修房屋。2009年,因为周某三番五次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李某不堪忍受,提出要分居,周某坚决不同意。那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如何规定呢?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彭律师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登记在男方周某名下的房产是同居双方共同财产,还是男方个人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女方李某主张此房产应该是双方共同财产,并提交了自己的工资证明,同时提交了自己在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的取款单,并有同事朋友鞠某、刘某等的证言证实。但是,男方周某主张是个人名下财产,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买房时的交款发票和自己签名的购房合同,但是无法举证购房款的来源。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济已经混同,且女方李某的收入远远高于男方周某,又有买房前的大额取款证据,可以推定购房资金双方都有贡献。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解除夫妻同居关系后归男方周某所有,由男方周某按照此房的市场价补偿女方李某一半。对于这一判决,双方均认可,没有上诉。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有婚意的同居,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后,仍然不予补办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共同养育子女;(2)同居时间的长短;(3)对外是否一直是以夫妻名义宣称,周围朋友亲戚是否认为其为夫妻;(4)同居期间购买重大财产或者日常生活消费时,是否共同贡献、共同支出;(5)经济上双方是否长期紧密联系,收入是否混同,不分你我。同时,兼顾照顾弱势一方、无过错一方以及带孩子一方的原则。

彭功平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8年
  • 13125060127
  •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4.2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3次 (优于97.6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18次 (优于99.6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3280分 (优于9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11篇 (优于99.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彭功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3665 昨日访问量:128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