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与魏某系同村人,在日常的生产劳动中,长生了爱慕之情,经自由恋爱后在2000年3月5日按当地的习俗请酒举行婚礼,同月又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娘魏某结婚十多天后,未与丈夫商量,留下字条,擅自外出打工,自此杳无音讯,期间也不与郭某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郭某感到夫妻关系实存名亡,2005年11月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魏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公开惊醒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经由自由恋爱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认合法夫妻关系。但被告在婚后不久即擅自外输打工,去前即不与丈夫商量、也不征求丈夫意见,过后更不主动与丈夫联系。现被告外出已有5年,杳无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感到夫妻关系实存名亡,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对双方都不利,请求离婚体有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缺席判决郭某与魏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分析:
夫妻任何一方出走,杳无音讯,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像本案郭某一样,享有管辖权说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日期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判决。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法院的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保证公民合法诉讼程序的行驶。
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失踪案件以后,应带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的公告,公告日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再像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以防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很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期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起自动解除。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但并不影响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搜能到达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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