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秦某与尹某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自2003年7月起,尹某经常以工作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12点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某像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尹某因未回家居住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秦某出具的空床费欠条,时尹某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亲某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有效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某支付原告秦某4000元补偿费用。被告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尹某未尽到丈夫对妻子的陪伴义务,应补偿秦某40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空床费”的由来,是丈夫不履行与妻子同居义务,而为妻子所写的欠条,实质已经转为“债”的法律关系,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协议有效。
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签订协议到多次出具欠条的行为过程看,表明他对自己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清楚的,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存在强迫、欺诈、胁迫等情形。欠条的出具已由协议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也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不恩能掩盖夫妻之间财产权、债权的利益享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本来就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权利,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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