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引用案例均为我所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姚某与徐某是朋友,2021年徐某告诉姚某其可以拿到某房产项目的预售商品房内部团购价,让姚告可以找人组团预定。于是姚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多人欲订购该楼盘的商品房,参与内部团购。202年4月到9月期间姚某按照徐某的要求将上述客户的资料(客户资料内容包括:楼盘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户型、区间、是否交资料、是否认筹、征信情况、流水情况、刚需与否、婚姻情况、联系电话)提交给被告,并陆续向徐某转账客户支付的订金 18.5 万元,约定由徐某代其向开发商支付订金和订购房屋。至 2021 年 10 月,由于上述楼盘迟迟未开盘,导致购房客户向姚某要求退还全部订金,姚某退还订金后,向徐某要求返还上述订金,但是徐某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上述客户订金,姚某想要回订金,遂成本诉。
争议焦点
“找关系”买房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姚某委托徐某通过“找关系”的方式违规获取房源,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亦违反“公序良俗”,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查明及判决
原被告相识,原告系房产中介从业人员,被告向原告称“有关系可拿到房源”。原告在收取案外数人的购房订金后,通过微信将购房订金转给被告,委托被告“找关系获取房源”。庭审查明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委托被告获取房源的情况属实,原告委托被告通过“找关系”的方式违规获取房源,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亦违反“公序良俗”,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金款项。
律师建议
鉴于原告委托被告采取“找关系”等违规手段以获取房源的行为,此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同时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原则,对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干扰与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适用法条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规定。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