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为我所真实案例
一、案情速览:短期用工受伤,赔偿协议存差额引争议
2024年4月,乙公司临时招用甲某在武汉轨道交通项目从事普工,约定日薪120元。4月13日,甲某施工时受伤,诊断为“左手开放性损伤、掌骨骨折”等,住院12天。
同年5月,乙公司委托其他员工与甲某签订《赔偿协议书》,先行支付8万元赔偿,协议明确“后续按工伤鉴定结果核算,费用超8万则补差额,不足则退剩余”。随后,工伤部门认定甲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
2025年1月,甲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乙公司需支付8.94万元。乙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按日薪120元算伤残补助金”、“应由总包公司承担责任”,并要求总包返还8万元垫付款。甲某委托我所律师应诉,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需再支付8.94万元(扣除已付8万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维权关键动作:三招打破僵局,锁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某能成功追回差额赔偿,核心在于律师精准抓住争议焦点,用法律逻辑击破对方抗辩,具体体现在三个关键环节:
1. 抗辩工资标准:突破“日薪120元”限制,按社平工资最低标准计算
乙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120元日计算(约2640元每月)”,律师立即提出反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武汉市标准,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810元”,若劳动者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即4686元月),需按60%计算。甲某日薪120元折算月工资仅2640元,远低于最低标准,最终法院支持按“7810元月×6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3.28万元(而非公司主张的1.04万元)。
2. 锁定用工主体:驳回“总包担责”说辞,明确乙公司为赔偿主体
乙公司称“甲某是应总包要求临时招用,应由总包承担工伤责任”,律师提交关键证据反驳:
甲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直接用工关系;
乙公司支付工资的记录(及《赔偿协议书》落款主体),佐证其为实际用工方。
法院最终认定:乙公司与总包的分包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劳动争议无关,乙公司作为用工主体,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解读赔偿协议:抓住“差额补赔”条款,主张全额赔偿
乙公司以“已支付8万元”为由拒绝再赔偿,律师精准解读协议条款: 《赔偿协议书》明确“按工伤鉴定结果核算,超8万补差额”,而经核算,甲某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为16.94万元,扣除已付8万元后,仍需补8.94万元。法院据此支持了甲某的差额主张。
三、判决结果与法律启示:短期用工≠“无保障”,这些要点需注意
1. 法院最终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甲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94万元(扣除已付8万元后);
驳回乙公司“要求总包承担责任、返还8万元垫付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2. 给劳动者与企业的双重启示
(1)劳动者:短期用工更要留好“维权证据”
即使是日结、短期工作,也要与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保留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
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医院诊断书),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1年内);
签订赔偿协议时,务必明确“按法定标准核算,多退少补”,避免约定“一次性了结”。
(2)企业:建筑项目需按规参保,避免“赔偿踩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建筑企业需为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则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费用;
与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前,需先核算法定赔偿标准,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后续纠纷。
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抗辩标准、锁定责任主体、解读协议条款”,帮助短期务工的建筑工人成功追回差额赔偿,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维权思路。
我所将持续聚焦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等领域,为劳动者(尤其是建筑、服务行业短期用工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从证据收集到诉讼维权,全程护航,让每一位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都能“有法可依、有律可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