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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案例 | 恋爱期间大额赠与的性质认定与返还责任分析

发布者: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所引用案例均为我所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原系同事关系,于2024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同居生活。2025年6月底,双方因感情矛盾分手,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2025年7月1日,原告为挽回感情,在恢复微信联系后立即向被告转账52000元。被告在接收款项后表示“以后找我要我可没钱退给你”,并再次将原告拉黑。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宋某辩称,该笔款项系原告基于爱慕情感的自愿赠与,不属于附条件赠与,且其本人在恋爱期间亦有情感与经济付出,故不应返还。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恋爱期间大额转账的法律性质:属于一般赠与,还是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赠与是否应予返还:若构成附条件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是否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3、双方在恋爱期间的付出是否影响返还责任:被告主张其在恋爱期间亦有经济与情感投入,是否构成减免返还义务的理由?

三、律师分析

(一)原告律师的诉讼策略与作用

原告代理律师围绕“附条件赠与”的法律性质展开主张,强调原告转账的真实意图并非无偿赠与,而是为了维系感情并最终缔结婚姻。律师在诉讼中重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1、原告在转账时明确表达“好好在一起”、“尽最大努力给你最好的”等意愿;2、被告在收款后不久即明确表示“没感觉了”,并再次拉黑原告,表明其并无继续恋爱或结婚的意愿。其次,52000元对原告而言属于大额财产,超出一般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范畴。律师通过精准定位《民法典》第158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成功将案件焦点从“一般赠与”转向“以结婚为目的的特殊赠与”,为原告争取返还奠定了基础。

(二)被告律师的答辩策略与作用

被告代理律师则从“赠与已完成且不可撤销”的角度进行抗辩,主张: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账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恋爱期间被告亦有情感与经济付出,如通过微信转账、亲属卡等方式支出两万余元;若法院认定应返还,也应扣除被告在恋爱期间的合理支出。被告律师通过强调原告行为的自愿性与被告的情感损失,试图削弱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争取部分或全部驳回原告诉请。

四、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

恋爱期间以维持感情或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恋爱关系终止,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应适当返还;考虑到双方曾有半年同居生活,被告在情感与经济上亦有付出,故酌定被告返还原告40000元,剩余12000元不予支持。

五、律师建议

基于本案的裁判思路与法律适用,律师在处理类似“恋爱期间赠与纠纷”时,提出如下实务建议:

1. 明确赠与性质,区分日常消费与大额赠与日常小额消费、节日礼物等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大额转账、购房、购车等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应明确约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目的落空时主张返还。

2. 注重证据收集与固定

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语音通话等电子证据,明确表达赠与意图或对方接受赠与时的态度,避免意思表示模糊。

3. 合理主张返还范围

若双方存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等情形,可主张扣除合理支出;若对方存在过错(如欺诈、恶意索取),可主张全额返还。

4. 善用调解与诉讼策略

在诉讼前可尝试调解,争取和解或部分返还;

诉讼中应精准定位法律关系,选择“附条件赠与”或“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

结语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倾向:大额赠与推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应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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