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2000**********

  • 执业机构: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曹某与冯某、侯某傲赠予合同纠纷

发布者: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31人看过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曹某,被告系冯某,第三人系侯某傲,本所律师系原告代理人。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2月8日领取结婚证。原告在为第三人保管手机期间,发现被告与第三人自2021年起至今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删除了所有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微信及支付宝账单显示,自2021年8月14日起,第三人频繁向被告进行转账共计7万多元,其中2022年2月7日第三人向被告转账520元,2022年2月14日情人节第三人向被告转账520元。同时,第三人向被告之女陈某转账1088元,第三人为被告之子陈某某开通亲属卡,共计消费31798.49元。另通过第三人手机消费记录发现,第三人通过美团、京东等平台多次为被告消费,收货人均为被告,联系电话为被告电话,收货地址为被告住所及被告工作单位。第三人通过去哪儿网APP于2023年9月2日为被告订酒店,入住人为被告,联系电话为被告电话。2023年6月3日第三人以“父亲去世要回老家”为由外出,但第三人的美团APP订单显示2023年6月3日第三人与被告及被告之子陈某某一同前往河南省老君山风景名胜区游玩,购买一级索道上行、下行票,二级索道往返票。第三人的微信支付记录显示,2023年6月3日在河南有多笔消费记录,交易对象为:河南省老君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天街停车场、景源饭庄、河南省中道文化旅游有限公司、A夏宫酒店前台,对应地址均在河南省。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向被告合计赠与119970.02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返还。

本案难点:

由于第三人删除了与被告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等原因,本案缺少第三人出轨被告的直接证据,并且在第三人向被告的多笔转账记录中,也只有寥寥两笔转的是“520”这种特殊数字,这对于认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事实极为不利。

律师分析及做法: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与第三人系不正当男女关系,那么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向被告赠与的财务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第三人未对婚内财产有特别约定,第三人处分共

有财产未经原告同意,损害了共有人原告的财产权益。另外,由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

无效,被告应当返还相关财物。而对于认定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事实,仍应当从第三人的转账记录及消费记录入手。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到本案,第三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利息,但因本案系第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第三人向其支付款项系支付业务介绍费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第三人向其女陈某的转账以及其子陈某某通过第三人微信亲属卡消费的金额,但被告并非收款主体,也非亲属卡使用主体, 原告应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及适用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返还81254.73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感悟: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最近几年越来越多遭遇另一半出轨的已婚人士做的第一件事不再是离婚,而是追回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曾看到有观点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代表出轨方也有所有权,第三者岂不是可以主张赠予款项部分有效。私以为,如果支持这种说法,在法律层面上,将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这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故要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以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