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女士系主播,因为直播事宜与A公司发生争议,于是决定停播并提了离职,多次与经纪人和公司法务谈离职事宜均未果,直到安女士受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自己被MCN公司起诉要求赔偿85000元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希望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仲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主张8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理。
律师分析
首先,从安女士本人的工资流水来看,其收益是不稳定的,并且本案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已超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A公司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平台和安女士作培训和包装,不存在主张85000违约金的经济损失。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庭上律师和MCN的法务唇枪舌战3小时,最终对方愿意接受调解。
仲裁委查明及裁决
仲裁庭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关于违约金85,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违约责任应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违约金作为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设置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数额不应过分高于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且安女士私自停播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对运营账号及平台的损失,鉴于MCN公司与安女士具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且双方具有调解意愿,仲裁委当庭组织双方调解。
律师建议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主播及其背后运作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日益增多。区别于传统的经纪合同,“网红”违约或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账号掉粉、停更等问题,这些问题究竟是否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给公司造成多少损失,一般较难进行评估。法院主要参考MCN公司对主播培养的投入成本综合确定。这里也提醒主播、艺人群体,在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逐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就不明白的地方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尤其应当注意合同中载明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及违约条款,如认为约定不合理,应与公司积极协商调整,切不可“一签了之”。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