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44000**********
执业机构: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甲驾驶小型轿车与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乙已年满72周岁。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甲、A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1.2万余元。A保险公司抗辩称,乙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乙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B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乙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乙误工费损失5.2万余元。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9.6万元。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