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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无偿搭乘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这样判

发布者: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2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4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一起交通事故在青山区发生。事故涉及两名驾驶员:陈某驾驶私家车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及其乘客孙某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两辆车也都遭受损坏。交警部门调查后,判定双方均应对此事故承担50%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陈某的私家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后,受伤的乘客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赵某、陈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总计22万余元。

二、 法院认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法院经审理发现,赵某出于好意免费搭载孙某,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具体到赔偿金额,孙某的实际损失为159899元。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包括交强险赔付140965元,商业三者险按50%责任比例赔付9467元),考虑到"好意同乘"的特殊性,赵某仅需承担原本应付金额的30%,即5680元。

三、律师提醒

     本案引发了对"好意同乘"行为的深入思考。这种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首先,它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精神;其次,从环保角度看,这种共享出行方式有助于减少碳排放;再次,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压力,为乘客节省开支。不过律师特别提醒:虽然法律对"好意同乘"的驾驶员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减免,但驾驶员仍需谨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同时,建议驾驶员在提供"好意同乘"时,最好选择可靠的熟人,并提前说明相关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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