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44000**********
执业机构: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一位职工与某交通运输企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的有效期截止于特定年份的7月底。在合同即将到期前,企业通知该职工续约。紧接着,职工在互联网平台实名反映了企业在防疫物资发放方面的问题。随后,企业立即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事后,该职工多次与企业沟通,希望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最终通知职工,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原定日期终止,并按规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职工按原计划至合同到期日结束了工作。
为维护自身权益,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从次月起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裁定驳回其请求,职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认定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并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过失解雇情形,也未出现无法继续原岗位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法院进一步认为,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違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制度,其根本目的是应对劳动合同过度短期化的问题,根本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是至关重要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清晰界定自身权益,确保合同内容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与此同时,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同样不可或缺。
本案例中,企业被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由于存在过失性辞退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劳动者满足续约条件,用人单位就不得任意拒绝。
对用人单位来说,全面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严格依法执行至关重要。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要确保内容合法公平,还要主动履行续约义务。
妥善处理员工离职或合同期满等敏感环节,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