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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关于独立项目业务中负责人的劳动关系认定

发布者: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57人看过

案情回顾

       张某通过他人介绍于2020年7月加入某装饰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其工牌标注归属项目部。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张某的薪酬为工程结算价格的5%。在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张某共承接了该公司分配的15个装修项目,其中11个项目尚未完成结算。后因张某向公司追讨工资时与负责人产生争执,公司更换了门禁密码,导致张某无法继续工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在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主体资格适格性**: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某装饰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分公司,双方均具备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

       2. **工作性质认定**:张某负责的业主沟通、装修安排、款项结算等工作,均属于装饰公司核心业务范畴。

       3. **管理从属关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尽管双方约定了特殊的结算方式,但张某仍需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工作具有固定性和持续性,而非临时性和单一性。

       4. **关系性质判定**:虽然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都涉及完成具体工作,但在人身依附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仅构成承揽关系。

# 对抗辩理由的分析

针对公司主张的个人承包关系,法院认为:

       1. 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奖励制度》缺乏承包合同必备的核心要素,如具体业务内容、工期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2. 典型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应具有:生产经营的组织和管理权; 经营策略的决定权;资金支配权;人员管理权;承担经营风险。

       3. 本案实际情况显示: 张某仅按比例获取报酬;不负责工程款项收付;不承担工人工资支付义务;所需设备材料由公司提供;未约定承担经营风险。

#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张某8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 法律要点提示

       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要素:1. 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3. 所提供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在认定装修公司与项目经理关系时,即使未签书面合同或采用项目提成制,只要满足上述要素,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薪酬发放方式不应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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