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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丨体育运动导致受伤,可以让对方赔偿吗?

发布者: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167人看过

典型案例

某师部参谋李某与地方居民王某频繁参与业余足球赛事。在一次比赛中,当两人同时跃起争夺头球时,不幸发生身体接触,王某因此失去平衡摔倒,造成锁骨骨折。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但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76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个人在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若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除非能证明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得向其他参与者主张侵权责任。

律师讲法典

      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一种法定情形。在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中,由于运动本身具有身体对抗性和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这些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承受者。因此,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受伤是难以完全避免的。王某作为足球比赛的自愿参与者,应当对比赛中的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并接受这种风险。

      就本案而言,跳起争抢头球是足球比赛中的正常技术动作,李某在争抢过程中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需对王某的受伤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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