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享丨正当指责他人错误行为,导致他人疾病发作死亡,需要担责吗?

发布者:广东金颂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224人看过

典型案例

段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杨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原告1.5万元。段某家属不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判决,杨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讲法典

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电梯属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

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充分保护了公民阻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