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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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被家属接到家中后死亡,养老院需要赔偿吗?

作者:李永祥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基本案情:

     

        戴某的母亲眭某年近八旬,2023年1月28日,戴某与养老院签订《入住合同》,并当日为眭某办理了入住手续。

     

        2月10日上午7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现眭某摔倒在房间卫生间内,立即电话通知养老院的院长。院长查看情况后打电话通知养老院聘请医生,医生赶到后,为眭某注射了甘露醇和心脑静等药物。上午8:01分,养老院联系眭某的丈夫戴某清并将其情况告知,戴某清约2小时之后到达养老院。上午10:11分,养老院拨打了120,眭某随即被送医救治。

     

       眭某在医院治疗不到一小时,其家属根据医院的诊断,认为眭某没有救治的可能,便将其接回家中,到家约2小时后眭某去世。

      

       戴某认为养老院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其母亲摔倒致死,于是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8.41万元。


       养老院表示,双方约定仅部分事项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而不是24小时值班护理。养老院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眭某发生紧急情况时尽到了通知义务和紧急救助义务,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认定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养老院为眭某提供二级护理服务,护理帮助范围不包括帮助解决大小便;眭某入住的房间睡床、卫生间马桶旁均设置了安全护栏;眭某摔倒后,养老院聘请的执业医师对眭某进行了治疗,并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家属、联系救护车、派人陪同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眭某在养老院居住养老,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告选择以被告侵害眭某的生命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养老院于上午7时左右发现眭某摔倒,至上午8:01才通知家属,上午10:11分才拨打120救护车,可以认定被告养老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未履行及时转诊的义务,应对眭某摔伤后未及时转送医院治疗的不当后果承担责任。


        但考虑到原告方家属收到通知约2小时之后才到养老院,期间也并未催促被告方及时联系120救护车,且原告方自认眭某在医院没有救治的可能,便将眭某接回老家。同时,眭某自身还患有糖尿病、老年痴呆症、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


        综上,法院酌情由被告养老院对眭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方6.53万元。


律师说法


    随着老年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养老机构越来越成为许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综合考虑家庭现实情况后的最佳选择。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是其对服务对象应尽的首要义务,养老院应当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首先,跌倒摔伤是老年人最常见的安全问题,养老院应当加强硬件设施的适老化改造,防范老人跌倒摔伤。

      其次,养老院应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参照相关服务流程提供养老服务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服务对象,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要注意的是,应针对各种意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同时,照顾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只是将老人的生活起居与安全委托给养老机构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子女应该多关注老人的身心健康,通过多种方式对父母进行日常的慰问和有效的陪伴。


  

李永祥,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获得司法部20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0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