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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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帮人邮递走私香烟 非法经营三人获刑罚。

作者:李永祥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3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5年,家住港口区光坡镇的刘某从东兴调回到港口区某物流公司担任揽投部经理。为扩展业务,刘某四处分发自己的名片。2016年2月,刘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其能否帮忙邮寄香烟,并约他至饭店吃饭详谈。见面后,一名自称姓郑的中年男子请求刘某帮忙邮寄香烟,并承诺每条香烟给予刘某130元邮费。经过一番暗自盘算,刘某觉得有利可图,便爽快地答应下来。第二天,郑某来到刘某所在公司,将两件香烟交给刘某让他帮忙寄往北京,并给了刘某260元钱,这次帮忙,让刘某小赚了150元。

????尝到甜头的刘某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在短短的四个月里,刘某共帮他人邮寄香烟239件,从中获利数万余元。为避人耳目,刘某特意以非真实身份进行邮递,每次邮递的数量远超国内规定邮递合法香烟的数量。

????2017年6月,公安机关在刘某所在公司投揽部现场查获待邮寄香烟14件,共计700条“ESSE”牌走私香烟。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查到了这些香烟的收件人——北京市朝阳区某商铺的张某。据张某交代,她从2016年2月起,便私下从广西防城港市的郑某(另案处理)、郑某荣处大量购买走私香烟,经刘某之手邮寄到北京,再转手批发出售给各零售商获利。公安机关通过物流信息追回了刘某已邮寄给张某的13件,共650条“ESSE”牌香烟。经鉴定,被查扣的1350条ESSE香烟总价值达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荣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无合法手续的烟草专卖品,数额分别达166万元、12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协助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18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郑某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说法:

  从行为的定性上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经营行为。本案张某、郑某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准运证或其他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从事香烟经营工作,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协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虽然仅仅产于运输这一个环节,也构成非法经营罪,按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李永祥,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获得司法部20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0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