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学森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8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原告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生物制品公司及其两位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原告与被告生物制品公司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物制品公司的设备并回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期支付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生物制品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生物制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同时,原告要求对租赁物件的拍卖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并请求被告两位法定代表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租赁物价款,而被告生物制品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生物制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并确认原告对租赁物件的拍卖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两位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生物制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生物制品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