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森律师
高学森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主要责任人员争取到更短刑期

发布者:高学森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9日 2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为主要责任人员争取到更短刑期

【办案经过】

这个案件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袁某是第一责任人,后来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进行有效的辩护,最终法院认定袁某在事故中的责任相对较轻,并非第一责任人。

【案情简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杨某袁某的供述笔录,证人赵某袁某袁某某申某苗某某杨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汪、项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嘉松中路 518 号、520 号、522 号)、某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某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方黄厂区总平面图(宽东租赁区域)、监控视频,上海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上海青浦某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嘉松中路 518 号“11·9”火灾事故情况说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笔录,废弃物处理委托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原奕环境新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分拣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情况说明、证明、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浦区华新镇人民调解协议书、119 事故赔偿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出入市境道口人员网上核查系统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指控:2022 年 11 月,被告人杨某联系被告人袁某,让其以废品回收的方式处置存放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 518 号 5 号厂房二层东北区域仓库内约 26 吨“涵佩”美体紧实精华气雾剂。被告人袁某通过袁某联系汪某,寻找被害人汪、熊等多人参与处置。被告人杨某袁某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组织上述临时作业人员在仓库内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并提供工具。2022 年 11 月 9日,汪等人在废品处置作业中,不慎造成火灾,致使被害人汪、熊、王三人当场死亡,刘、袁、汪及其他单位员工尹、王等五人严重受伤,过火面积约7,0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3,963 万元,后袁、刘经医治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3 万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袁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火灾,造成致五人死亡,三人严重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3,963 万元的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袁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杨某系认罪认罚、自首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袁某系认罪认罚、自首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11 月,被告人杨某联系被告人袁某,让其以废品回收的方式处置存放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 518 号5 号厂房二层东北区域仓库内约 26 吨“涵佩”美体紧实精华气雾剂。被告人袁某通过袁某联系汪某,寻找被害人汪某熊某王某刘某等多人参与处置。被告人杨某袁某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组织上述临时作业人员在仓库内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并提供工具。2022 年 11 月 9 日,汪某等人在废品处置作业中,不慎造成火灾,致使被害人汪某熊某王某三人当场死亡,刘某袁某汪某及其他单位员工尹某、王继等五人严重受伤,过火面积约 7,0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3,963 万元,后袁某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3 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杨某袁某的供述笔录,证人赵某袁某袁某某申某苗某某杨某杨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

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汪某、项、邓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嘉松中路 518 号、520 号、522 号)、某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某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方黄厂区总平面图(宽东租赁区域)、监控视频,上海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上海青浦某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嘉松中路 518 号“11·9”火灾事故情况说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笔录,废弃物处理委托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原奕环境新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分拣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情况说明、证明、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浦区华新镇人民调解协议书、119 事故赔偿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出入市境道口人员网上核查系统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袁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火灾,造成致五人死亡,三人严重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3,963 万元的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袁某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袁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二被告人均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袁某的辩护人分别以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生产作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起至 2027 年 11月 8 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2 年 11 月 9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8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高学森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以及传统犯罪领域的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