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学森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6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已按约履行支付融资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显属违约。原告主张合同于2022年1月22日加速到期,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截至2022年1月14日的滞纳金及律师费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延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转化为年利率为36.50%,高于年利率24%,原告依据年利率24%计算逾期租金的滞纳金,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1,756.57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月14日的滞纳金28557.65元;
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28元,减半收取为148114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