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查询司法判例,诈骗罪也是涉及USDT犯罪的罪名之一。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诈骗罪的重点在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使得受害人将财产交由嫌疑人控制。那么USDT在诈骗犯罪活动中起到什么左右,主要的犯罪模式又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总结如下,不到之处,各位网友可以在评论区补充:
一、USDT作为纯粹的洗钱工具
诈骗途径为:诈骗分子获得诈骗款项之后,迅速的购买USDT,并将USDT提现到诈骗同伙的银行卡中,同伙再将提现的钱交到诈骗分子手中并获得报酬。
具体的案例:
(2019)皖02刑终164号
芜湖正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在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陶大慧。2018年5月4日,该公司财务人员陶某在工作中被诈骗人员以支付“保证金”、“往来账”的名义向诈骗团伙所控制的张兴龙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72)汇入资金948000元。后诈骗人员在将上述款项分别转入所控制的包旭、李娇、徐世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卡号分别为62×××77、62×××78、62×××78),又转移至“Otcbtc”、“火币”等虚拟币交易平台予以交易。其间,诈骗人员将上述交易平台账户中的虚拟资金兑换成人民币并以提现的方式向被告人黄茂东尾号6612的兴业银行卡中转入792988.71元,又通过该兴业银行账户向被告人邓恋春等人所提供用于诈骗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中汇入80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邓恋春尾号3277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向吴**荣尾号703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50000元以及向被告人吴海彪尾号8894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转账350000元。上述期间,诈骗人员还通过黄茂东尾号68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向邓恋春、吴**荣尾号3277和尾号703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各转账50000元,向吴海彪尾号8894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转账250000元。
被告人邓恋春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通过手机银行功能将上述资金分流至被告人吴海彪、邓振森、吴凯玥等人的银行卡中,再由被告人邓恋春、吴海彪、邓振森予以取出,并在扣除好处费后全部交予诈骗团伙。
二、直接诈骗受害人的USDT
诈骗途径为: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某虚假的虚拟币投资平台有很大的利润,诱骗大量人员到该平台进行投资,因为USDT稳定币的特点,受害人在虚假平台内囤积大量的USDT,等到时机成熟。嫌疑人关闭平台,卷钱(币)跑路。这其实就是杀猪盘的显著特征,可能受害人一开始在平台内是可以盈利,可以取现的,但到后期,当受害人镰刀要割下来的时候,所有账户里的余额,都是待宰的羔羊。
具体案例:
(2021)闽0821刑初240号
2020年3月起,王彬指使李冬冬(另案处理)、被告人王玉胜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租用吾巢旅馆,雇请李冬冬、王玉胜、王小六、彭珍珍等人组建打电话团队,该团队冒充火币网客服或者以GBA环球区块链商学院名义向被害人打电话,引诱被害人到直播网页参加免费培训,直播网页上授课的老师引诱被害人到百慕大平台进行以USDT(泰达币)为结算单位的资金炒作,2020年6月3日晚关闭百慕大平台,将被害人账户内资金全部卷走。现已查清,被害人赖某、黄某1、吕某、黄某2被骗88.4312666149万USDT,折人民币629.9931864912万元。
(2021)闽01刑终99号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高雄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LYS”(路易斯)软件,雇用被告人兰世明,以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室福建省赏石阁收藏艺术品有限公司为据点,将路易斯软件推荐给被害人陈某,并宣传路易斯软件的盈利模式是让客户在火币网软件花费人民币购买“USDT”币(泰达币),再将泰达币转入路易斯软件,同时客户一天可在软件上投资4轮,一轮时间为6个小时,一轮的收益为千分之七。客户在投资获得千分之七的利润后将泰达币提现回火币网内挂单出售从而获利。陈某又将该软件推荐给被害人吴某、林某等人。
2019年12月9日,高雄通过路易斯软件后台操作禁止客户提现,让客户无法对路易斯软件内的泰达币提现。后高雄和兰世明再通过假扮路易斯软件的客服人员,以陈某等人违规使用虚拟号操作为由,对客户账户封号,并要求吴某、林某等人将路易斯软件内泰达币转至陈某账户内,加大投资并锁仓交易15天,各被害人依指示操作后,2019年12月27日,陈某发现账户再度被冻结,钱款无法取出,高雄伙同兰世明就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从2019年11月底开始,经高雄授意,兰世明通过路易斯软件后台操作,将被害人账户上的泰达币转至兰世明的火币网账户上出售变现,最终转账至高雄银行账户中,其中兰世明个人获利12000元。
区块链、数字货币、元宇宙、数字藏品、NFT、DAO等等,每每一个新的概念出现,总会引起一群人的蜂拥而至,渴望着分享一波新事物的红利。由于法律滞后于现实的特性,对于涉及相关新事物的法律还不健全,这在某些人看来,似乎可以钻法律的漏洞,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法律滞后并不代表相关事物、相关行为无法可依,太阳底下无新事,只有是涉及到违法犯罪,甭管披着什么先进的时尚的前沿的高科技的外衣,总有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能够对其进行解释、适用、惩处。因此,广大网友在对相关新事物,尤其是虚拟货币进行投资时,即要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成为受害人,也要控制住自己的欲望,对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定性,避免成为嫌疑人,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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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分 (优于63.1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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