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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夫妻触电身亡,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方子瑞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0次举报

每次暴雨过后,总会爆出一些触电身亡的意外事件,每每听到此类新闻,心中总是充满了遗憾。同时,我也在思索,哪些部门或者人员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01
一则令人遗憾的新闻


     最近各地雨水较多,导致部分路面存在很多的积水,形成了很多安全隐患。近日,在扬州市某县发生这样的事情,一对夫妻外出给孩子过生日,在回家的途中,夫妻双双在积水中触电身亡。

    在心疼小女孩的同时,出于法律职业的敏感性,我在思索,哪些部门、哪些人员应该要对此事负责?因为此类案件并不鲜见,能让更多的人知道此类事情的如何处理,应该能够维护更多人的权利。因此,这个问题有探讨的必要。

02
分析案情、查找法律条文



案情分析

   通过新闻的描述,以及对涉案视频的分析,我大胆假设小孩父母的死亡的原因是电线杆漏电导致的触电身亡。在这种情况下,小女孩父母遭遇电击和死亡之间应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小孩父母的生命权因为电线杆漏电遭到了侵犯,因此这是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小孩父母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侵权主体尤为重要。为了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我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了法律检索。

法条检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法条提炼总结一下,可以得出:电力公司等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案例分析

   

  为了更全面的了解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要旨,确定此类案件的侵权主体。笔者经过检索司法案例,发现此类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除了电力企业外,还有自然人、政府、学校等法人机构。

比如有的是小区物业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司法他人管理。鑫合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成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青白江供电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受电点计量装置出线接线点之后,由用电人承担运行维护管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能够认定案涉电线杆的管理人是鑫合公司。鑫合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小区涉案路灯杆漏电的危险,因鑫合公司未及时发现,及时维修,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赔偿责任。小区的公共区域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将其委托给鑫合公司管理,鑫合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物业的管理义务。况且,鑫合公司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路灯杆是小区业主架设。因此,鑫合公司关于小区业主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鑫合公司认为案涉路灯杆不由其设置,还有其他责任人,鑫合公司承担本案责任后,可以另行主张相应权利。2021)川0113民初374号;

有的是村委会承担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系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乌石村东风村民小组老村的篮球场玩耍,其玩耍场地是公共的,开放的,作为篮球场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的第一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民小组应当保证篮球场的场地和包括照明电灯杆在内的附属设施符合一般公共安全的需要,应经常检查电灯杆是否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向电灯杆的产权人反映,履行维修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原告在公共的,开放的篮球场玩耍,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故意破坏电灯杆人为造成漏电等安全隐患的行为,原告对本次事故的伤害后果是不承担责任的。2020)粤1302民初8334

还有的是住建局等单位的责任同时本案中,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均在事故电杆上挂有网线,对此事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罗平经营部在事故电杆上没有网线,也不属于电杆的产权人,故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被告罗雄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不是电杆的产权人,对电杆没有管理责任,对此事故亦不承担责任。2017)云03民终1475

结语

  通过总结上述案例的共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电线杆等电力设备的使用者、管理者、维护者,是对电力设备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此在扬州这个案件当中,小女孩的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要求电线杆等电力设备的管理者、维护者(新闻中情况多数为电力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

  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由于政府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造成自己人身受到损害,都应该勇敢地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为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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