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参与一个招标项目的评标,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响应某项技术指标时,指出满足该指标的供应商国内只有一家,该指标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当然,这家供应商不是满足该指标要求的那家。
最关键的是,这个项目招标文件将该技术指标设置为★号项指标,即属于不允许偏离、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技术要求。
结果不言而喻。这家供应商因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最终这个项目也因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我想说的是,这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里提质疑是没有用的,它没有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家供应商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发现这个问题之后,立刻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中此★号项指标予以修改,则可以继续参与投标;如果采购人不修改,则没有继续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必要。该供应商是外地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了厚厚的几本,着实花了时间、精力和成本,还有投标代表的差旅费,开销不菲。但是在明确自认不满足招标文件★号项指标的情况下,还来投标,没有意义。
对于这样的项目,我建议要么提起质疑、投诉程序;要么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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