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特有的政策功能之一,也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落实执行的政策。
中小企业,首先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与中小企业相对应的是大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满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但是该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该企业不能划为中小企业。这是为了防止大企业利用直接控股或管理的中小企业来进行政策套利。
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只能由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大型企业不能参与。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不符合要求,资格性审查就不能通过,即通常说的投标被废标,准确说法是投标无效。
根据我评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下几点须特别注意:
1.必须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固定格式进行填写、盖章,不允许自拟格式;有投标人做投标文件是用过去的投标文件修改,里面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是过去的老版本,注意要以最新的采购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2.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具体情况下面要填写采购标的名称,而非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有多个标的,由多个制造商制造的,可根据制造商不同分段填写。
3.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具体情况下面填写制造商属于哪个行业,一定要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进行填写,千万不能根据制造商的名称、主营业务等自行填写,比如一个消防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了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企业千万不要填写属于“消防”行业,很多企业因此出现这样的失误,投标就被废掉了。
4. 关于企业划型结论处,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其中一个填写;实践中有投标企业忘记选了,此处还是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样式,也因此被废标;还有企业此处填写“小微”企业,这样也是错的。
5.代理商投标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是货物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情况,而非投标代理商的情况,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盖章处则是由投标代理商盖章。
6. 《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比如明明是个大企业,却声明自己是小企业,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还会被罚款及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
在评标时,评标专家只看《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符合要求,不对制造商或服务商是否真的属于中小企业进行判断,评标委员会不会要求,也不应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代理机构也无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
其他投标人如认为某个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在法定时限内质疑,然后再投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由财政部门向投标人所在地工信部门发函要求明确该投标人的中小企业类型,然后财政部门根据认定及其他有关情况认定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也就是说,工信部门是认定企业中小微企业类型的唯一机构,其他主体,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他行政机关、协会都不能进行认定,虽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结合行业,根据划型标准能够初步判断企业类型。因为涉及到调查取证,所以这个问题只能在投诉环节解决。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只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能够享有价格扣除优惠,中型企业没有优惠,按照最新的文件,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最少是10%,对于货物采购项目而言,价格扣除优惠还是很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要想获得一定的价格扣除,需要在采购项目允许联合体或分包的情况下,将合同金额至少30%给小型、微型企业,需要有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价格扣除优惠最少是4%,这也是鼓励大企业分蛋糕给小型和微型企业。
关于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公为良律师 1381012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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