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某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时负责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经常遇到提质疑或投诉的供应商引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我都会回复他们,本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供应商会很觉得奇怪,项目不是公开招标的么,怎么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了?六七年过去了,最近我在代理的多个案件中发现还是有不少供应商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个概念搞混了。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不等于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也不等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可能是政府采购项目,也可能是非政府采购项目,如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多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
判断一个项目(包括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三个方面:(1)看采购人,是否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是为财政性资金,也即是否纳入预算管理;(3)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这三方面都符合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如果用上面的判断方法,你觉得复杂,不好判断。那我教你一个简单快捷的方法,就是看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即使它在别的平台或采购人自己的采购系统发布,也必须到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在采购文件中会标明),主要是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它的地方分网,地方分网名称均带有政府采购字样,如江苏政府采购、浙江政府采购网。如果一个公开招标项目没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采购公告,那这个项目大概率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小概率是工作人员疏忽忘记了有关法律规定。
区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什么作用呢?
主要是法律适用不同,权利救济的行政机关不同。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两法有些规定是不同的,如关于低价投标的问题。质疑或异议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就行了,但后面的投诉受理行政机关就不同了,政府采购项目是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层级分别向财政局、财政厅、财政部提)投诉,非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就比较复杂了,根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中的一个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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