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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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蒋晓娇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2日 293人看过 举报

2025-04-02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驾驶机动车的贾XX负事故全部责任,故XX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贾XX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伤残、财产范围内合计赔付原告199800元(18000+180000+1800)。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为637865.74元(837665.74-199800),应根据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商业三者险的约定予以赔偿。贾XX驾驶的车辆在XX保险苏州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XX保险苏州分公司还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XX637865.74元。事故发生后,XX保险苏州分公司已垫付医药费18000元,故还应当向梁XX支付819665.74元(199800+637865.74-1800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XX 819665.74 元;

二、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蒋晓娇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秉承尽心尽责、不负所托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江苏德善(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32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