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XX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前赔偿原告邹XX221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户名:邹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
XX开发区支行;账户:XXXX5204 2006371XXX)。
二、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32 元,由原告邹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蒋晓娇律师